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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组织与制度特征

评估是一个国家高等教育事业健康发展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自从1885年美国成立第一个教育评估组织——新英格兰地区学院与中学联合会以来,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和实践,美国高等教育评估已经形成了包括院校和专业认证、大学排行、学位教育水平评价等多种类型评估在内的比较完善的体系,对确保美国高等院校的有序运行和高等教育事业的繁荣发展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组织和制度特征是影响美国高等教育评估作用的两个最为关键的因素。在这两个方面,美国的做法明显区别于世界许多其他国家。故此,本文对美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组织和制度特征加以探讨,以期对改革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实践有所:裨益。

一、组织特征
美国高等教育评估之所以能够很好地促进本国高等教育体系的有序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它采取了符合高等教育运行规律的组织方式。

1. 美国高等教育评估是高等学校的志愿活动。高等教育评估组织是这一志愿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这种志愿性主要表现在:第一,美国高等教育评估组织是由各类学校自发联合组成的,新英格兰地区学院与中学联合会和美国其他地区的高等学校认证组织都是如此。专业认证组织一般是相关专业或行业协会,它们大多实行会员制,因此更是参与者的志愿组织。第二,这些组织的评估活动是由高等学校或相关院系自愿申请参加的,在不提出申请的情况下,评估组织不会主动对它们进行评估,也没有权力强制它们参加评估。

2.美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这其中包括高等院校和专业认证组织、对大学和研究生院进行排行评估的国家研究理事会(隶属美国国家科学院)、《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周刊、《商业周刊》、Yahoo网站等,均是独立于政府部门的独立法人实体。它们在相关法律(如非营利组织法、公司法、联邦税法等)的约束下自主地开展评估活动。政府可以通过一定的方式对评估组织产生影响,但总的来说,美国联邦政府教育部和各州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对评估机构均没有任何法定的管理权力,它们是平等相待、互相尊重的伙伴,而不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3.评估组织的权力分散。美国现有 6个地区性院校认证机构,它们分别是:新英格兰地区学院与中学联合会,中部地区学校和学院联合会,南部地区学校和学院联合会,中北部地区学校和学院联合会,西北部地区学校、学院和大学联合会,西部地区学校和学院联合会,主要负责各种公立和私立高校以及中小学的认证评估;有 50多个全国性专业认证组织,如工程和技术认证委员会、教师教育认证国家委员会等,主要负责对高等学校内部设置的法学院、工程学院、教育学院等进行认证。此外,还有若干针对某种单一目的的院校(如远程大学、宗教院校等)进行认证评估的全国性组织。权力的分散性一方面有助于这些评估组织量力而行,在自己的能力范围内对院校或专业、研究生院等进行评估;另一方面也有助于这些组织之间相互学习、借鉴、监督,从而形成一种比较健康的评估环境。

4.美国高等教育评估组织通过专门组织进行自我规制。从1949年成立的“全国鉴定委员会”到1964年成立的“高等教育地区认证委员会联合会”,再到 1975年成立的“高等院校认证协会”(由前两者合并而成)和1994年成立的“高等学校认证机构认可委员会”,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和评估组织始终在努力完善自我规制组织的功能。6大地区院校认证机构和各专业认证机构必须接受CHEA的认可和规制。它的主要使命是“通过对各高等教育认证机构进行正式确认并推进这些机构的自我规制,促进学术质量的提高,以此为学生及其家庭、学院和大学、资助机构、政府和雇主服务”。获得认证的院校在交纳了一定的费用之后都可以成为CHEA的会员。这样,CHEA除了具有促进各高等教育认证机构自我规制的功能之外,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高等学校规制认证机构的组织,从而在高等学校及其相关院系、认证和评估机构、认证和评估机构的认可规制机构之间形成了一种自我规制的环状结构。环状结构的存在形象地阐明了美国高等教育评估活动在政府之外以一种自组织的方式自主运行的特征。

二、制度特征

1.以清晰的理念为先导进行评估制度设计。美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目标一方面强调促进高等学校的自我规制,重视被评估院校和专业的自主意愿;另一方面强调为学生、家长、社会、政府、资助机构、雇主服务,促使高等学校努力满足这些利益相关者的需求。在公众与评估组织的关系上,强调社会公众参与评估活动,并要求参与者必须完全中立。对此,《联邦管理条例》——《教育部长对认证机构的认可》作出了严格:规定,要求社会公众代表不能是被认证院校或专业的雇员、董事、股东或顾问,不能是与该组织有联系的贸易组织或其他组织的成员,也不能是上述人员的配偶、父母或子女。在评估活动的组织上强调独立于政府机构,以确保评估结论的客观性、中立性。在评估标准方面,尽管不同类型的评估和不同历史时期所强调的重点不同,但都力求能够照顾到评估院校或专业的办学特色。例如,起初所有高等学校认证都采用同样的量化标准,但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认证标准由准则化代替了原有的标准化,不再对所有学校采取相同的评估标准,而是根据学校自己制定的目标来对其进行评估。在评估方法上,普遍以学校自评、同行评价为主,并重视实地考察的作用。

2.评估政策体系系统、完善。如果说对大学的排行评估构成了美国高等教育评估活动的外围的话,那么根据学校主动申请开展的高等学校和专业认证就是美国高等教育评估活动的核心。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善的体系,对美国高等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进行评估和监控。

作为评估活动核心的高等教育认证通过一套规范的、不断完善的认证政策来保障其正常进行。这套政策涉及认证委员会同学校及其他机构的关系、联邦高等教育法对所有认证机构提出的要求,涉及各地区认证委员会如何决议、如何实施相关处罚、如何实施认证和评估过程、如何通知和公布认证结果,以及委员会自身的道德行为规范等。同时,这套政策与法规还广泛涉及专业认证时有关学校、专业、认证考察的申请和准备、标准的解释、评估过程、认证政策、申诉、认证评估期间的变化、投诉、信息保密、利益冲突、认证信息公布等方面的条款,其中既包括大量的实质性规则,也包括大量的程序性规则。可以说,正是得益于一套比较健全并不断自我完善的评估政策与法规,才使得美国高等教育评估机制不断趋向发展与完善。

3.将利益冲突明确化,避免暗箱操作。尽管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和评估活动一向遵循自愿原则,但由于评估结果的影响范围十分广泛,因此高等院校一般都不敢对其等闲视之,这使评估活动具有了某种程度的强制性。寻租是权力的本性,如果对评估组织的权力不加以约束,就必然会在评估过程中出现寻租行为,使权力远离寻租诱惑的有效办法就是将其暴露在阳光之下,将各种利益冲突明确化。美国高等教育认证评估制度中一般都包括了详细的利益中突条款。所谓利益冲突,是指个人作出公平、不偏袒的认证决议的能力?可能因为先前、当前或预期学校的隶属关系、或者其他与认证学校或寻求认证学校的重要关系而受到影响的任何情况。这些密切和现实的联系包括:目前或过去是该学校或专业的教师、职员或顾问;目前或过去与该学校或专业进行过就业的谈判或讨论;属该学校的学生;接受该学校的荣誉学位;亲属是该学校的学生或雇员;与学校具有非报酬性的正式关系,作为该学校的董事会或工业咨询委员会成员等。由此可见,这些涉及利益冲突的规定十分具体,从而有效地避免了当事人从自身利益出发进行模棱两可的解释。

4. 通过多种方式确保评估的权威性。除了通过制定和采用尽可能合理的认证和评估标准、指标体系、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来确保评估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之外,美国高等教育评估还通过多种方式确保评估的权威性。例如,高等教育认证组织在制定认证标准的同时,都制定了相应的惩罚措施。几乎每年都会有一些不能很好地遵守认证标准要求的大学或学院受到认证组织不同程度的惩罚。通过各种途径让公众了解认证和评估标准、实施程序、评估结果和参与评估活动并对评估结果发表评论等是提高评估结果权威性的又一有力措施。在评估组织的网站上,公众随时可以了解相关信息。对一些敏感和负面的信息,如哪些学校受到了评估组织的惩罚,美国采取的做法不是帮学校遮遮掩掩,而是在最具有影响力的刊物上公开发布这些信息,以使公众了解高等学校受到了评估组织的何种惩罚、学校改进的情况、哪些学校被解除了惩罚等。

5.正式评估和日常监督相结合,使评估不仅仅成为高等学校一种阶段性的工作,更成为高等学校持续发展的动力(或压力)。美国高等教育院校认证和专业认证一般有三种基本结果;通过认证;有条件通过认证;不予认证。一般来说,美国高校的院校认证周期为10年,即6个地区认证机构每 10年对学校进行一次院校认证。在这10年中间,学校还要给地区认证机构提供一份中期自我评估报告。专业认证的周期为5年—7年。无论是院校认证还是专业认证,首次认证的“基本资格”认可证书有效期一般都是两年。通过认证的高等学校或专业并不是从此就高枕无忧了,当认证机构了解到一所学校的行为可能不符合认证标准时,它们会根据自己的判断对学校进行临时调查。

三、启示
经过最近几年的努力,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评估体系、有力地促进了高等学校教育教学质量的提高。与此同时也应该看到,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目前还有很多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如评估专家的遴选、评估技术与方法的改进、评估的理论研究、评估与拨款制度等。我国国情和社会心理状况与美国有很大不同,在现阶段还难以将美国的经验直接拿来对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当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革,但对比美国的实践:我国高等教育评估至少可以在如下几个方面有所反思:

1.关于评估组织的特征。和美国不同,我国最具权威性的高等教育教学评估是由教育部统一组织的,这种评估具有强制性,它要求被评估院校必须参加。因此,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组织的突出特点是政府性、集权性和强制性,这和美国的情况大不相同,仅凭这一点并不能说明两种模式的优劣。我国高等教育总体需求大于供给,绝大部分高校是公立的,市场机制对高等院校发展的调节作用还没有建立起来,高校的自律能力和自律动机都比较欠缺。我国高等教育中介组织很不发达,权力和影响都比较微弱,由中介组织进行的评估较难得到大家的认可,开展起来难度也比较大。教育部作为国家教育事业最高决策和管理部门,长期的高等教育集权管理使其权威性非一般中介组织可比。因此,由教育部出面组织高等教育评估在我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这一点上我们不能盲目照搬美国的经验。但是,在某些方面美国的经验也非常值得我们借鉴。例如,采取分地区设立高等教育评估组织的做法也许是有必要的。同时有必要成立一个类似于美国高等教育认证协会(CHEA)那样的自律组织,以提高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机构的自我规制能力。

2.关于评估政策体系。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政策从无到有,目前已经逐步建立起比较全面的政策体系。但总的来说,评估政策中的很多规定还显得比较原则化,具体落实起来还存在许多不同的理解。通知、讲话、试行方案等政策文本形式显示,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政策还不够成熟、规范、体系化。在正确的评估理念指导下尽快建立起一套完善、科学、规范的评估政策体系是当前我国高等教育评估事业发展的迫切任务。

3. 关于评估活动中的利益冲突问题。高等教育评估结果关系到学校的社会声誉,在某些情况下还直接关系到学校能否获得一些发展机遇和所需资源。因此,所有被评估者都希望获得比较好的评估结果,这是很容易理解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缺乏有力的制度约束而寄希望于有关人员的道德自律,在评估活动中必然会出现一些不规范行为,从而严重影响评估结论的可信度,损害评估的权威性。为了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首先对利益)中突概念作出明确界定,再对评估活动中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加以明确化,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在这方面,尤其要强调具体、详尽、没有歧义,避免模棱两可。

4.接受公众监督,提高评估的权威性。评估组织不仅应该对政府负责,而且更应该对学生及其家长、用人单位、对全体社会公众负责。因此,评估活动不应该仅仅是评估组织和被评估机构之间的事情,也应该是学生、家长、企事业用人单位乃至全体社会公众的事情。要通过多种途径使所有关心高等教育评估活动的人很方便地了解评估标准、评估结果等信息,也可以考虑让愿意参与评估活动的普通公众参与评估会议、监督评估过程等。

来源:太傻网

关于  "美国高等教育评估的组织与制度特征"  有  2  篇评论

  1. 中国石油杂志  说:
    2009-03-06     Read...  

    受教了,先回复,再仔细看

    [回复]

  2. 减肥食谱  说:
    2009-03-11     Read...  

    看完了,才知道中美教育的差异以及制度的问题,教育文化与方式的不一样,造就了不同的人才,我们也喜欢在学校多学习点实用的知识,锻炼自已的社会实践能力,可惜大环境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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